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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iben shuchu-ru guanli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外文]:control of capital inflows and outflows
为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本国币值和汇率等目的而对资本的输出或输入采取的管制措施。
通常意义上的资本输出入管制,一般仅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后允许会员国对国际收支的资本帐户项目进行的外汇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西欧各国为恢复经济,对资本的输入一般不加限制;但对资本外流、本国对外贷款、外国在本国发行债券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进入60年代,美国经济实力有所衰落,西欧各国经济逐渐恢复与发展,特别是西欧共同市场成立后,对美国资本流入采取了限制性措施,防止美国资本大量流入转嫁通货膨胀。美国为解决其资本项目的长期巨额逆差,也规定了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措施,如征收利息平衡税,规定银行对外贷款最高限额等。到70年代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后,美国于1974年1月又取消了这些限制。但联邦德国、日本、荷兰、瑞士等国,由于其国际收支经常顺差,本国货币经常遇到升值或上浮的压力,容易成为国际投机资本的主要冲击对象,而同时国际储备的增长又会加剧本国的通货膨胀,因此,这些国家在70年代后采取了很多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以避免本国货币汇率的过份上浮。80年代后,这些限制资本流入的措施逐步放松或取消。到90年代,发达国家一般很少采取措施限制资本输出入,但发展中国家多数仍限制资本输出。
就资本输入来看,西方国家限制资本流入的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对银行的措施。主要有:
(1)规定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要缴纳较高的存款准备金,从而使银行吸收国外资本的成本增加,抑制外资流入。如1972年联邦德国曾规定银行吸收国外存款应缴纳高达 90~100%的准备金,1978年又规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都必须缴纳不同比率的准备金,若非居民存款高于1977年的水平,则对其超过部分加收80%的准备金。
(2)规定银行对非居民存款不付或倒收利息。如瑞士外汇管理当局曾规定凡非居民存款超过10万瑞士法郎,每年按年息40%倒收利息,另外还规定凡非居民出售瑞士股票所得的瑞士法郎存款,也按年息40%倒收利息。
(3)限制商业银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国的远期货币。如瑞士外汇当局1974年11月对本国商业银行向非居民出售远期瑞士法郎进行限制。
(4)限制本国银行从国外借款的额度、期限和投资部门。如阿根廷、巴西和韩国等国规定从国外借款中的一定比例要在管汇银行存放一定时期;银行从国外借款不能超过其资本与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接受外国投资或贷款须有一最低额度。
另一类是对企业的措施,包括:
(1)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证券。如日本从1972年10月起禁止非居民购买日本证券以控制其持有额,联邦德国于1978年1月起禁止非居民购买2年以上、4年以下的本国债券,瑞士于1978年2月宣布禁止国内证券对外销售。
(2)限制本国居民借用外国资本。如联邦德国曾规定,从1973年2月起借用外国资本超过8000马克时,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对资本输出的限制方式很多,发达国家曾实行征收利息平衡税,对外贷款自动限制计划等。美国规定商业银行对海外银行一笔贷款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额的10%,瑞士和日本也曾规定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要经政府批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次修正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会员国一般不得运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来应付大量的资本外流,否则,基金组织有权要求会员国在某些情况下实行资本输出限制。
对资本输出入进行限制,在西方经济学界看来是不经济的。首先,实行有效的资本流动控制,必须先区分出资本支付和经常项目支付,而要做到这一点很困难。其次,要严格限制资本输出入,必须利用外汇管制来管理所有对外支付,如强制出口商将其出口收汇全部交售给外汇管理当局,否则他们就有可能把其出口收入投资于国外证券或其他资产。但是外汇管制已被证明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在一般情况下实施是有害的。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实行资本输出入限制的结果,会减少世界福利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尽管如此,西方发达国家中仍有一些国家在实行不同程度的资本输出入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迫于利用外资发展经济和国内资本稀缺的现实,仍把对资本输出限制和资本输入管理视为实现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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